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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留學职員優惠資历認定法子(穗人社發〔2013〕47号)
第一条 為做好来穗事情留學职員的優惠資历認定,按照《廣州市鼓動勉励留學职員来穗事情划定》(廣州市人民當局令第76号),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市人力資本和社會保障局賣力本市留學职員優惠資历認定。
第三条 認定前提:1998年厥後穗,在廣州市属國度構造、企奇迹单元事情或在廣州開辦企業,且合适以下前提之一的留學职員:
1. 公派、自费出國粹習,并获得外洋硕士及以上學位的职員;
2. 在海内获得钻研生以上學历或硕士以上學位後到外洋深造、做拜候學者、或从事博士後钻研1年以上,获得必定科研功效的职員。
合适前款第一、2项中學历、學位和功效前提的港、澳、台地域来穗事情的职員,参照履行。
第四条 認定步伐:
1. 留學职員登岸廣州市人事電子政務體系舉行营業申報,廣州留學职員辦事辦理中間(如下简称“留學辦理中間”)在5個事情日内完成網上初审事情,并通知留學职員递交纸質質料;
2. 留學职員持划定的申请質料到留學辦理中間打點認定手续;
3. 留學辦理中間依照認定的前提舉行审核并提出定见,報市人力資本和社會保障部分审批;
4. 對合适認定前提的留學职員颁布《廣州市留學职員優惠資历證》(如下简称《資历證》)。
第五条 認定必要供给的質料:
1. 《廣州市留學职員優惠資历證申请表》1份;
2. 外洋结業證书(學位證书)與教诲部留學辦事中間出具的正新氣密窗,《外洋學历學位認證书》或海内學历、學位證书與外洋深造證實、博士後證實及复印件1份;
3. 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用證實及复印件1份;
4. 進修時代所持护照、有用期内护照及复印件1份,获外洋持久(永恒)居留权的留學职員供给外洋持久(永恒)居留證實及复印件一份(港、澳、台住民需分外供给相干身份證實質料);
5. 地點单元事情證實原件及企業法人業務执照副本复印件(自辦企業但還没有获得企業法人業務执照者,可先供给《企業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
6. 近期大一寸免冠半身蓝底照片2张。
相干證實質料提交复印件,在递交纸質申報質料時,一并查對原件。外文證實質料需同時供给具备天資的翻译機構出具的中文翻译件。所報質料,不予退回。
第六条 留學职員可拜托别人代庖留學职員優惠資历認定證书。代庖人應提交上述划定的質料和代庖人的身份證件、拜托人亲笔署名的代庖拜托书。
第七条 留學职員優惠資历認定手续自纸質質料受理之日起15個事情日内完成。
第八条 《資历證》自觉證之日起有用期為2年,每2年换發一次。
第九条 打點及换领《資历證》不收取任何用度。
第十条 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市人事局印發的《廣州市留學职員優惠資历認定法子》(穗人〔2000〕69号)同時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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