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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為了規范本省行政區域内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勾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缔和调解行政审批項目标决议》(國發〔2012〕52号)和《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辦理劃定》及其施行细则等的劃定,连系本省現實,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是指經核准得到谋劃天資的機構,瘦臉,經由過程與境外高档黉舍或其他教诲機構互助等方法,操纵專業常識和辦事能力,為自费出國留學當事人供给自费出國留學信息和法令咨询、代庖入學申请、代庖签證、组织出國留學行前培训等辦事勾當。
第三条 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根据國務院决议履行行政允许轨制。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機構(如下简称留學中介辦事機構)须向各级工商行政辦理部分申请企業挂号注册并获得業務执照,經省教诲行政部分审批認定并获得《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機構資历認定书》(如下简称《資历認定书》)後,方可展開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营業。未經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挂号和省教诲行政部分資历認定,任何機構或小我不得從外送茶,事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勾當。
第四条 省教诲行政部分對留學中介辦事機構展開的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营業举行羁系,各级工商行政辦理、公安部分在职责范畴内予以协助。
第五条 展開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應遵照國度有關法令、律例,严酷贯彻履行國度自费出國留學政策,庇護申请人正當权柄,诚笃取信,公道收费。
第二章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的申辦和資历認定
第六条 申辦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資历的機構理當具有如下前提:
(一)住地點云南省行政區域内,具有企業法人資历,業務执照的重要谋劃范畴审定為“供给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
(二)法定代表人應是在境内栖身且不具备境外永恒住民身份,并具备彻底民事举動能力的中國公民;
(三)事情职員很多于5名,组成中理當有具有外语、法令、財會和文秘專業資历的职員。重要事情职員應具备大學專科以上學历、認識我國和相干國度的教诲环境及自费出國留學政策,领會境外黉舍招生请求,可以或许供给留學引导。如聘有外籍职員的,應依照外國人在我國就業的相干劃定打點,持有《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
(四)在云南省内有固定的辦公場合;
(五)交存备用金;
(六)與外洋高档院校或其他教诲機構已直接签订有用的互助意向书或互助协定。與留學中介辦事機構互助的高档院校應在我國教诲部涉外羁系信息網名单以内,不在该名单以内的外洋高档院校及其他教诲機構须經地點國度當局教诲主管部分或其認可的权势巨子機構承認,并經我驻外使(领)馆教诲(文化)处認證;
(七)有健全的内部辦理轨制、辦事規程和突發事務應急处理轨制。
第七条 申辦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資历認定,應提交以下質料:
(一)申请书及《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機構資历認定申请表》(式样附後);
(二)申辦機構的業務执照复印件(交驗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事情职員的简历、學历證實、相干天資證书和身份證复印件(户口不在云南省的,應提交留學中介辦事機構地點地的栖身證复印件。上述質料應交驗原件);
(四)辦公場合及辦公举措措施證實;
(五)拟展開中介辦事营業的事情規劃、行政區域、营業范畴、收费尺度及可行性陈述;
(六)機構章程、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規程及突發事務應急处理轨制;
(七)申辦機構與外洋高档院校或其他教诲機構直接签订的有法令效劳的自费留學互助意向书或互助协定(中、外文本)和經我驻外使(领)馆認證的證實質料。
第八条 省外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機構在云南省設立分支機構展開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應提交第七条中所列明的前六項質料(分支機構)和总公司的《資历認定书》复印件(交驗原件),向省教诲行政部分申请存案获得《資历認定书》後,方可在云南省展開自费留學中介辦事营業。
第九条 省教诲行政部分于每一年3月受理留學中介辦事機構資历認定和存案申请,受理20個事情日内完成對申请質料的审核,并向申報機構發出《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機構資历認定通知书》(如下简称“認定通知书”),認定通知书上注明“已經由過程”或“未經由過程”或“已經由過程”的列明备用金交存请求,“未經由過程”的列明来由。
第十条 認定通知书上注明“已經由過程”的機構接到通知20個事情日内,须與省教诲行政部分和指定銀行签定《拜托羁系备用金协定》,并按协定交存备用金,凭备用金交存證實到省教诲行政部分领取《資历認定书》。
第三章 《資历認定书》的辦理
第十一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理當在重要谋劃場合顯要位置吊挂《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機構資历認定书》和《業務执照》等相干證件,公示辦事規程。
第十二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變動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項的,依法打點工商變動挂号後,须向省教诲行政部分申请資历認定书的變動。
第十三条 《資历認定书》有用期為5年,期满继续從事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营業的,應在有用期届满前3個月向省教诲行政部分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谋劃有用期内經由過程年审的證實質料,經审查在有用刻日内未產生违背本《法子》劃定举動的,予以核准延期。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視為主動终止留學中介辦事機構資历。
第十四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因停業、闭幕、破產等缘由终止中介辦事的,應以书面情势向省教诲行政部分提出终止辦事申请并缴還《資历認定书》,經批准後刊出《資历認定书》。
第十五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收到刊出和撤消資历認定通知後依法打點工商變動挂号或刊出挂号。
第四章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的運营
第十六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不得有如下举動:
(一)以任何情势将留學中介辦事营業承包或轉包给其他機構或小我;
(二)取代境外教诲機構向辦事工具收取膏火或组织相干讲授勾當;
(三)到义務教诲阶段黉舍展開自费出國留學咨询、讲座、座谈會、先容會等任何情势的自费出國留學招生鼓吹勾當;
(四)以公布子虚留學信息、子虚告白、虚構许诺等方法,误导、坑骗辦事工具;
(五)為辦事工具编造、供给子虚質料,或教唆、协助、组织辦事工具供给子虚@質%7b1gb%料或捏%6NNU2%造@相干質料打點自费出國留學;
(六)其他法令律例制止、限定或可能影响教诲秩序、陵犯自费出國當事人正當权柄的举動,
第十七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组织说话培训、留學预科等具备學科常識内容的教诲讲授勾當,應依法申请辦學允许。
第十八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参照教诲部和國度工商行政辦理总局结合制订的《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拜托合同(树模文本)》,制订同一的合同文本,與辦事工具签定辦事合同,明白两邊的权力與义務,合同應载明辦事項目、收费尺度和收费方法等事項。
第十九条 支撑留學中介辦事機構参加行業协會,增强行業自律并晋升辦事程度。
第五章 备用金的辦理與利用
第二十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履行备用金轨制。备用金用于付出割雙眼皮,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機構回绝承當或無力承當對其辦事工具正當权柄遭到侵害時的补偿,备用金数額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錢由省教诲行政部分按照《拜托羁系备用金协定》履行羁系,未經羁系部分赞成,任何機谈判小我不得私行動用。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錢归留學中介辦事機構所有,留學中介辦事機構停業、闭幕、破產時,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錢作為留學中介辦事機構的資產,依法依照有關劃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無力依照仲裁機構的判决、人民法院的裁决付出违约、侵权等引發的补偿的,或無力付出行政罚款、罚金時,可以书面情势向省教诲行政部分提出動用备用金及其利錢的申请(须附仲裁機構、行政辦理構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惩罚通知书、裁决书复印件);留學中介辦事機構拒不付出罚款、罚金,拒不履行仲裁機構仲裁某人民法院判决的,由履行構造依法采纳强迫履行辦法。
备用金被動用且低于規定命額時,留學中介辦事機構應在60日内补足;過期未补足的,不得展開留學中介辦事营業。
第二十四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被取缔留學中介辦事機構@資%95R96%历或自%Jo74H%動@终止留學中介辦事营業後,如180日内未產生针對该機構的投诉或诉讼,可凭省教诲行政部分開具的證實,到交存銀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錢。
第六章 监視辦理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省教诲行政部分依法向社會颁布經审批設立的留學中介辦事機構的名单及相干的羁系信息。
第二十六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履行年度审核轨制,省教诲行政部分每一年11月组织年审并向社會颁布年审成果。
第二十七条 以子虚證實質料或采纳讹诈、行贿等非合法手腕获得《資历認定书》的,由省教诲行政部分予以撤消。
第二十八条 留學中介辦事機構违背本《法子》,有以下举動之一的,由省教诲行政部分會同有關部分责令期限整改;未定期整改的不予打點年度审核,并暂停其留學中介辦事資历;情节紧张的,經省教诲行政部分拜托相干機構评定後撤消其留學中介辦事資历;
(一)未按劃定加入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未經由過程,經整改仍不具有前提,但继续從事自费留學中介营業的;
(二)資历認定證书有用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核准继续從事中介辦事营業的;
(三)中介機構動用备用金後未定期补足,但继续從事中介辦事营業的;
(四)私行组织说话培训、留學预科等具备學科常識内容的教诲讲授勾當的;
(五)以承包、轉包等方法拜托其他機構或小我展開自费出國留學中介辦事营業的;
(六)公布子虚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辦事勾當,造成紧张社會影响的;
(七)為辦事工具编造、供给子虚質料,或教唆、协助、组织辦事工具供给子虚@質%7b1gb%料或捏%6NNU2%造@質料打點自费出國留學的;
(八)辦事工具在境外產生胶葛或突發事務,未實時向有關部分陈述或不實時派人举行处置,造成卑劣社會影响的;
(九)其他法令律例制止或影响教诲秩序,陵犯出國留學當事人正當权柄的举動。
第二十九条 未經資历認定私行從事或以留學咨询、教诲咨询等名义變相從事留學中介辦事,或被刊出、撤消資历認定书後仍继续從事留學中介辦事勾當的,由省教诲行政部分會同工商行政辦理部分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未获得《資历認定书》即私行公布留學中介辦事告白或违背告白辦理有關劃定的,由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按照有關告白辦理法令律例举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子施行前已得到《資历認定书》的留學中介辦事機構,在有用期内可继续從事留學中介辦事营業。有用期届满後申请延期的,應依照本法子打點。
第三十二条 接到留學中介辦事機構有违法举動的举報後,由省教诲行政部分會同工商行政辦理等相干部分举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本法子自2015年12月2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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