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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6日
教外留〔2007〕46号
各省、自治區、直辖市教诲厅(教委),新疆出產扶植兵团教诲局,有關高档黉舍,有關驻外使(领)馆教诲(文化)处(组),國度留學基金辦理委員會、教诲部留學辦事中間、教诲部出國留學职員上海集训部、廣州留學职員辦事辦理中間:
為加速高条理人材培育,進一步规范國度公派出國留學钻研生派出和辦理事情,提高國度公派出國留學效益,現将《國度公派出國留學钻研生辦理划定(試行)》印發给你们,请依照履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施行國度科教兴國和人材强國计谋,加速高条理人材培育,规范國度公派出國留學钻研生(如下简称公派钻研生)派出辦理事情,提高國度公派出國留學效益,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公派钻研生是指依照國度留學基金帮助方法遴派到外洋攻读硕士、博士學位的钻研生,和在海内攻读博士學位時代赴外洋从事课题钻研的结合培育博士钻研生。
第三条 公派钻研生提拔、派出和辦理部分的职责是:
1.國度留學基金辦理委員會(如下简称留學基金委)在教诲部带领下,依照國度公派出國留學目标政策,賣力公派钻研生的提拔和辦理等事情。
2.我驻外使(领)馆教诲(文化)处(组)(如下简称使领馆)賣力公派钻研生在外洋留學時代的辦理事情。
3.教诲部留學辦事中間、教诲部出國留學职員上海集训部、廣州留學职員辦事辦理中間等部分(如下简称留學辦事機構)賣力為公派钻研生出國留學打點签證、采辦出國機票等供给辦事。
4.公派钻研生推舉单元按照國度留學基金重點帮助范畴,連系本单元學科扶植计划和人材培育规划,賣力向留學基金委舉荐得才兼备的人選,引导接洽外洋高程度黉舍,對公派钻研生在外洋留學時代的营業進修舉行需要引导。
推舉单元應答推舉的公派钻研生确切负起辦理责任,與留學基金委和使领馆配合做好公派钻研生辦理事情。
第二章 提拔與派出
第四条 公派钻研生提拔依照“小我申请,单元舉荐,專家评审,择優登科”方法舉行。详细法子另行制订。
第五条 留學基金委完成公派钻研生提拔登科事情後應實時将登科文件與名单通知推舉单元、留學辦事機谈判有關使领馆。
第六条 國度對公派钻研生履行“签约派出,违约補偿”的辦理法子。公派钻研生出國前應與留學基金委签定《帮助出國留學协定书》(见附1,如下简称《协定书》)、交纳出國留生髪,學包管金。《协定书》须經公證见效。
經公證的《协定书》應交存推舉单元一份存案。
第七条 公派钻研生(在职职員除外)原则上應與推舉单元签定意(定)向就業协定後派出。
第八条 出國前系在校學生的公派钻研生出國留學,應實時打點學籍和离校等有關手续。推舉单元應在國度划定的留學刻日内保留档案和户籍。
在校生跨越划定留學刻日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舉单元依照有關划定打點。
第九条 出國前系應届结業生的公派钻研生出國留學,推舉单元應在國度划定的留學刻日内保留档案和户籍。
應届结業生跨越划定留學刻日未归,推舉单元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复生源地點地。
第十条 推舉单元應設置專門機谈判职員,归口賣力公派钻研生辦理事情,創建專門的公派钻研生辦理档案;對本单元公派钻研生同一舉行出國前的思惟教诲和培训,组织進修國度公派留學有關政策和辦理划定,對打點出國手续舉行引导和帮忙;為公派钻研生指定專門的引导@西%MMT34%席或接%72s3m%洽@人。
指定@西%MMT34%席或接%72s3m%洽@人應與公派钻研生連结常常接洽,對其專業進修舉行引导,發明問题,實時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學辦事機構根据留學基金委供给的登科文件和公派钻研生本人所持《國度留學基金帮助出國留學資历證书》(见附2),代為验收公派钻研生的《协定书》和检验“出國留學包管金交存證實”後,按有關2022世界盃,划定打點出國手续,開具《國度公派留學职員報到證實》(见附3)等。
第十二条 留學辦事機構為公派钻研生打點出國手续後,應實時正确地将出國信息和有關質料報送我有關使领馆和留學基金委,包管國表里辦理事情有用跟尾。
第三章 外洋辦理與接洽
第十三条 公派钻研生應在抵达留學目标地10日内凭《國度留學基金帮助出國留學資历證书》和《國度公派留學职員報到證實》向所属使领馆報到(本人参加或邮寄等得當方法),并按使领馆请求打點報到或網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钻研生應與使领馆和推舉单元連结常常接洽,每學期末向使领馆和海内推舉单元報送《國度公派出國留學职員進修/研修环境陈述表》(见附4)。
第十五条 公派钻研生在留學時代應自發保护故國声誉,遵照我國和留學地點國法令,尊敬本地人民的風尚習气,與本地人民友爱来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應高度器重,踊跃關切公派钻研生在外進修時代思惟和進修环境,創建按期接洽、随访轨制,當真實時做好對公派钻研生的經费發下班作。每學年向教诲部、留學基金委陈述公派钻研生在外辦理环境。
第十七条 推舉单元應踊跃共同留學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置辦理進程中呈現的有關問题。對公派钻研生留學時代申请耽误留學刻日、提早回國、从事博士後钻研等問题,應實時向留學基金委提出明白定见,并采纳有用辦法确保本单元推舉的公派钻研生學有所成、回國辦事。
第十八条 國度留學基金為公派钻研生供给的奖學金中包括炊事费、留宿费、交通费、德律風费、册本資料费、醫療保险费、寒暄费、一次性安顿费和零用费等。公派钻研生抵达留學地點國後,應从留學地點國現實环境動身,并依照留學地點國當局或留學院校 (钻研機構)请求實時采辦醫療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钻研生應勤恳進修,提高效力,在划定留學刻日内完成學業并定期回國辦事。未經留學基金委核准赞成,留學時代不得私行扭转留學身份、留學刻日、留學國度和留學院校(钻研機構)。
提早获得學位回國視為提早完成留學规划、定期回國。
公派钻研生不得申请打點有關移民國度的宽免。
第二十条 公派钻研生一般應在被登科留學院校(钻研機構)完成學業。在划定的留學刻日内确因學業或钻研必要變動留學单元,應實行以下手续:
在所留學院校(钻研機構)内部變動院系或專業,應出示推舉单元和外洋导師(互助者)的赞成函,報使领馆存瘦身保健品,案;
變動留學院校(钻研機構),應提早两個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舉单元定见函、原留學院校或导師(互助者)定见函和新接管留學院校或导師(互助者)的赞成接管函,由使领馆報留學基金委审批。
留學单元的變動只限于在原留學地點海内。
經核准變動留學院校的公派钻研生抵达新的留學院校後,應于10日内向現所属使领馆報到。原所属使领馆應将有關环境和質料實時转交(告)現所属使领馆,配合做好辦理上的跟尾事情。
第二十一条 公派钻研生因故不克不及继续進修、确需提早回國者,應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舉单元和外洋留學院校或导師 (互助者)定见和相干證實,由使领馆報留學基金委审批。
公派钻研生一經核准提早回國,當次國度公派留學資历即终止。
經留學基金委核准提早回國的公派钻研生中,推舉单元依照黉舍(籍)辦理划定可觉得其规复海内學業(籍)者,由推舉单元按划定打點复學手续;在职职員回原人事瓜葛地點单元;應届结業生按已有结業學历自谋职業。
對未經核准私行提早回國者,留學基金委按照有關划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派钻研生留學時代可操纵留學地點國留學院校(钻研機構)假期回國休假或采集資料。回國休假或采集資料應征得留學院校或导師(互助者)赞成,報使领馆审批。
公派钻研生在划定的留學刻日内可以回國休假:留學刻日在12個月至24個月(含)之間的,回國時候不跨越1個月,奖學金照發;留學刻日在24個月(不含)以上的,回國時候不跨越2個月或每一年一次不跨越1個月,奖學金照發,回國盘缠自理;回國時候跨越以前次数和時候,自超越之日起停發奖學金。
在划定的留學刻日内赴留學地點國之外國度休假或考查,用度自理,在统一年度内,公派钻研生回國休假或赴留學地點國之外國度休假或考查只能選择一项,不克不及同時享受。赴留學地點國之外國度休假或考查,一次不跨越15天的,奖學金照發;跨越以前次数和時候的,自超越之日起停發奖學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钻研生因病不克不及對峙進修半途休學回國,應征得留學院校导師(互助者)赞成,打點或補辦外洋山楂茶,留學院校學籍保存手续,使领馆應實時将有關环境報留學基金委审批。
公派钻研生因病半途休學回國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满未病愈可申请继续休學,累计不该跨越一年(含)。在此時代經醫治病愈,應向留學基金委提交海内醫療機構體检及格證實、推舉单元定见和外洋留學院校學籍保存及赞成接管函等相干質料,留學基金委收罗使领馆定见後决议其是不是返回留學國继续完成學業;經醫治仍没法返回留學國舉行正常進修者,按第二十一条作為提早回國打點。
公派钻研生因病半途休學回國時候累计跨越一年,國度公派留學資历主動取缔。推舉单元依照黉舍(籍)辦理划定可觉得其规复海内學業(籍)者,由推舉单元按黉舍(籍)辦理划定打點复學手续;在职职員回原人事瓜葛地點单元;應届结業生按已有结業學历自谋职業。
公派钻研生因病半途休學回國時代,外洋奖學金糊口费停發;出國前系在职(校)职員者,因病半途休學回國時代的海内醫療费由推舉单元按本单元划定包袱;出國前系非在职(校)职員者,海内醫療费由小我包袱。
第二十四条 公派钻研生在留學時代加入國際學術@集%142aH%會或舉%XXE3B%行@短時間學術考查,應征得留學院校导師(互助者)赞成并向使领馆陈述。
加入國際學術集會或短時間學術考查的用度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钻研生在划定留學刻日内未能得到學位者,如因學業問题确需耽误進修時候且留學院校导師證實可在耽误時候内得到學位,由本人提早2個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學院校导師和推舉单元定见函,由使领馆按照其平常進修表示提出明白定见,報留學基金委审批。
經核准延持久限者應與留學基金委打點续签《协定书》等有關手续。
經核准延持久限内用度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钻研生在划定留學刻日内虽經尽力但仍没法得到學位者,使领馆應将其進修立場、平常表示和地點國留學院校現實环境陈述留學基金委,經核准後開具备關證實,打點结(肄)業手续回國。
第二十七条 對付國度急需專業范畴的、在外洋得到博士學位的公派钻研生,在留學地點國签證政策容许条件下,經推舉单元赞成、留學基金委核准并打點续签《协定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跨越两年的博士後钻研。
1.公派钻研生本人應提早2個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舉单元和外洋留學院校或导師(互助者)定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白定见報留學基金委审批。
2.留學基金委按照博士後钻研课题與國度科學技能、經济成長連系环境舉行审批,需要時组织專家舉行评断和评审。博士後钻研竣事回國,應向留學基金委提交钻研功效陈述。
3.从事博士後钻研時代一切用度自理。
第二十八条 對规律散漫、从事與學業无關的勾當紧张影响進修、留學院校和导師(互助者)反應其表示卑劣者,使领馆一經發明應赐與批判教诲;對仍不更正者,要實時陈述留學基金委,留學基金委依照有關划定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公派钻研生進修期满回國,由使领馆按國度划定選定回國线路、供给國際盘缠,乘坐中國民航班機回國;无中國民航班機,采辦外國航班機票應以平安、經济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钻研生一經签约派出,其在外時代的國度公派留學身份不因經费帮助来历或待遇變革而扭转。如获其他奖學金,應經留學基金委赞成并签定弥補协定,且始终應遵照國度公派留學有關划定,實行定期回國辦事等相干义務。
如自行抛却國度留學基金帮助和國度公派留學身份、片面终止协定,留學基金委依照有關划定处置。
第三十一条 公派钻研生留學時代扭转國籍,視為抛却國度公派留學身份,留學基金委依照有關划定处置。
第四章 回國與辦事
第三十二条 公派钻研生應定期回國,填写《國度公派出國留學职員回國報到提取包管金證實表》(见附5),由推舉单元在响應栏目中签订定见,尽快向留學基金委報到(京外职員可經由過程信函、傳真或電子邮件方法報到),按请求递交书面質料。留學基金委审核上述質料後,通知有關金融機構将出國前交存的包管金返還公派钻研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钻研生(不含在职职員)學成回國,依照國度有關就業政策和划定和與海内有關单元的定(意)向协定就業。
第三十四条 推舉单元要把公派钻研生的回國事情纳入本单元人材培育整體计划,對學成回國钻研生的就業、創業等問题踊跃加以指导,為其回國事情和創業缔造有益前提。
第三十五条 教诲部留學辦事中間應依照國度划定,為在外洋获得學位回國、落實事情单元的公派钻研生打點回國事情的相干手续,為其回國事情和創業供给需要的辦事。
公派钻研生出國前與推舉单元签有回國定向就業协定的,推舉单元應實時将该名单報教诲部留學辦事中間存案。
结合培育博士钻研生回國後應回推舉单元打點以上有關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派钻研生定期回國後應在海内持续辦事最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學時代私行變動留學國别和留學身份、自行抛却國度留學基金帮助和國度公派留學身份、片面终止协定、未完成留學规划私行提早回國、从事與學業无關勾當紧张影响進修、表示极其卑劣和未按划定留學刻日回國過期3個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國辦事期等违背《协定书》商定的舉動,構玉成部违约。违约职員應補偿全数留學基金帮助用度并付出全数留學基金帮助用度30%的违约金。
未按划定留學刻日回國過期3個月(含)之内的舉動,组成部門违约。违约职員應補偿全数留學基金帮助用度20%的违约金。經使领馆核准,仍可供给回國機票。
因航班等特别缘由超越划定留學刻日1個月(含)之内抵达海内的,不作违约处置。
第三十八条 出國前還没有還清國度助學貸款的留學职員,出國時代應按國度助學貸款有關划定了偿貸款,确有了偿坚苦的應打點响應延期手续;對過期不归违约职員,應按《协定书》和國度助學貸款有關划定實行相干义務。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應實時将公派钻研生违约环境和為其帮助留學經费环境陈述留學基金委,协助留學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事情。
第四十条 推舉单元應實時向留學基金委供给所把握的本单元违约职員的有關环境和信息,协助留學基金委展開违约追偿事情。
第四十一条 對违背《协定书》商定的违约舉動,留學基金委按照國度法令划定和《协定书》有關条目對违约人舉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包管人(即协定书丙方)應承當响應违约责任。
1.如违约职員按《协定书》划定承當响應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經济補偿,再也不究查其法令责任。如违约职員未按《协定书》划定承當违约责任做出補偿,则将请求其海内包管人承當經济责任。如违约职員及其包管人均不承當商定的經济補偿责任,则将在海内經由過程法世界杯盤口,令路子解决。
2.對违约事務,出格是對不按《协定书》商定實行經济補偿责任者,除經由過程法令路子解决外,需要時還将采纳其它辅助手腕,如以留學基金委名义向外洋有關方面傳递违约究竟;将违约名单予以颁布等。
3.违约职員完成經济補偿後,即告终了與留學基金委所签《协定书》的义務,但國度公派留學职員的身份稳定。协定告终环境由留學基金委傳递使领馆、违约职員本人和推舉单元。
第六章 评 估
第四十二条 教诲部創建评估系统和鼓励機制,對公派钻研生出國留學的整體效益和有關项目标施行环境舉行评估,出格對各推舉单元派出职員的質量、留學结果和定期回國等环境舉行综合评估,并按照评估成果調解各推舉单元的遴派规划和遴派范围,以包管國度留學基金的利用效益和國度人材培育方针的實現。
该评估也将作為對有關使领馆和留學辦事機構留學辦理與辦事事情绩效评估的一部門,以促成留學辦理事情的增强與提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划定由教诲部、財務部賣力诠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划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已印發的有關划定與本划定相抵牾的,以本划定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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