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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规范在德中國留學职員(如下简称留學职員)申辦和為其開具《留學回國职員證實》(如下简称《回國證實》),特制订本划定。
第一条 《回國證實》利用范畴
按照相干划定,留學职員回國後對所获學位學历文凭舉行認證、谋职及創業、差遣落户、采辦免税物品、申请科研启動經费等手续時,需出示《回國證實》。
第二条 開具《回國證實》的賣力部分及其领區
驻法兰克福总领事馆教诲处賣力巴登-符腾堡州、黑森州、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和萨尔州四個联邦州;驻德國使馆教诲处賣力柏林、勃兰登堡、萨克森-安哈尔特、萨克森、圖林根、石-荷、梅-前、下萨克森、汉堡和不来梅共十個州;驻杜塞尔多夫总领事馆教诲组賣力北威州;驻慕尼黑总领事馆教诲组賣力巴伐利亚州。
注:申辦人所属领區是指结業黉舍(如获多個學位,以颁布最後學位的黉舍為准)、博士後或访學单元地點的领區,不以現住址為划分尺度。
第三条 《回國證實》申辦人范畴
凡在德國科研機谈判中國教诲部涉外羁系信息網、深造或从事科研事情6個月以上(含)的中國籍留學职員,都可申辦《回國證實》。
第四条 申辦《回國證實》所需質料
1.《留學职員報到挂号表》,申辦人在教诲处收集報到挂号體系、打印。(请注重選用符合的阅读器如Firefox, IE等,豐胸茶,利用google阅读器等可能没法准确打開網站)
2.《回國證實申请表》,申辦人在本人注册用户下按照相干填写阐明在網上填写、提交并打印申请表,请求申辦人具名确認所填写信息准确无误。
3. 护照首页复印件;签證页复印件;
4. 在德國高校任一學期的學籍注册證實(I妹妹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和學籍刊出證實(Exmatrikulationsbescheinigung)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證實學籍的文件;
5. 經再次盖印确認黑髪,的學位證书(Urkunde)复印件。(指复印件需經地點高校测验辦理部分(Prüfungsamt)、院系或地點都會的市政厅(Rathaus)、公證处等盖印确認复印件與原件符合。
拜候學者、博士和博士後等未在高校注册的留學职員,须供给德方引导傳授或留學地點機構開具的研修證實[须用機構(大學、院系等)信头纸,注明起止時候、研修身份并具名盖印]。
6. 一個清晰写明收件人姓名、地點和贴足邮資的平凡回邮信封(邮資信息详见。请求回邮地點在寄出後最少一個月内有用。(注重:1. 请勿供给登记回邮信封,只送达平信;2. 请按次序分行书写收持久藥,件人、街道名称、邮编和都會,建议打印收信地點;3. 如拜托别人转交信件用C/O暗示,C/O後的姓名须與信箱或門牌上标注一致。)
第五条 《回國證實》申辦時候及步伐
1. 原则上,申辦人增大丸膠囊,竣事學業回國前3周摆布,将第四条所列申辦質料邮寄至驻德使(领)馆教诲处(组)。
2. 對申辦質料合适请求的,在15個事情日内開具、寄出《回國證實》。
3.申辦人可在教诲处收集報到挂号體系。
第六条《回國證實》只能開具一次,回國後扭转原出國身份,再次来德的不受此限。短時間回國休假、省亲等,无需申辦《回國證實》。
第七条 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履行。以往關于申辦和開具《回國證實》之划定與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為准。
附件
1:打點《留學回國职員證實》常见問题解答
2.《留學职員回國證實申请表》填写阐明
3. 咨询時候
驻法兰克福总领馆教诲处德律風咨询時候為周2、周四下战书15:00 -17:00
4. 邮寄地點
Bildungsabteilung
Generalkonsulat der VR China in Frankfurt am Main
Stresemannallee 19-23
60596 Frankfurt am Ma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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